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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者對養老保險的繼承比例是怎麼樣的?

一、繼承者對養老保險的繼承比例是怎麼樣的?

繼承者對養老保險的繼承比例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户怎樣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户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於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對於個人賬户的繼承金額,《社會保險法》與之前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之前的規定是,僅可以繼承個人繳費部分。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個人賬户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原企業劃轉部分,即全部餘額都可以依法繼承。

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户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户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户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着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者對養老保險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是同一順位的繼承者那麼在分配上面就會按平均的方式來獲得相應的份額,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繼承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