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老婆就沒份了嗎
一、放棄繼承權老婆就沒份了嗎?
是的,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人從繼承開始時獲得繼承權。繼承權人有權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處理,但在分割處理前,繼承權人享有的是繼承權,而不是財產權。此外,《繼承法》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根據不動產登記為公示要件的要求,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要件,是將屬於繼承權人的那部分遺產登記在繼承權人名下,此時才是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
在分割遺產前主動表示放棄繼承權,該放棄的意思表示直接導致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減少,但該意思表示是你依法處理個人繼承權的表現,無須經過他人同意。既然沒有繼承本應屬於你的那部分遺產,那這部分遺產也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也就無權分享。
二、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係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的獲得遺產。排列在前的繼承人,不得多分遺產。
三、放棄繼承權可以後悔嗎?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由此可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有些人實際上是單純的不想讓另一半來分享自己繼承的這部分遺產,所以,當時想的辦法就是先放棄繼承權,問題是在自己放棄繼承權之後,其他繼承人肯定會依法處理這筆遺產的,到時候不僅是自己的妻子無權分割,自己也已經沒有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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