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代書遺囑的效力是法律效力嗎?
一、利害關係人代書遺囑的效力是法律效力嗎?
利害關係人代書遺囑的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代立遺囑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可以確定代立遺囑的成立。
代書遺囑中的利害關係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其一,直接利害關係,指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緣身份上的關係,如近親屬關係;
其二,間接利害關係(也可稱為一定利害關係),是指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沒有近親屬關係,但存在可能影響證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關係,包括: 一般親屬關係、同事關係、朋友關係、鄰居關係、以及商業夥伴關係等等。
二、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綜上所述,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可以承擔法律的民事責任遺囑代書人必須按照法律規範以及遺囑訂立人自身的意願進行遺囑的修訂。不得擅自將自己的意願添加進遺囑內,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違反了相關的要求,那麼是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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