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打印的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
打印的代書遺囑滿足有效要件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具體條件如下:
2、有遺囑人本人的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
3、無相反證據。
若打印的自書遺囑滿足上述三點,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這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中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若該打印的自書遺囑不滿足上述三點中的任意一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自書遺囑有明確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的有效性從哪些方面認定?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對於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應當根據遺囑的相關條款是否合法,相關格式和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來進行認定,本身是否屬於打印是不會影響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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