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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其他繼承人

在繼承案件中有初步證據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實體審判中應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依已有證據及依職權調查核實的證據均無法確證該自然人的存在及繼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涉及身份關係的。因此,在存在初步有未參加訴訟繼承人證據時,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調查(如:至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調取檔案資料或至公安機關調取户籍資料等)。如果窮盡法院手段依然在法律上無法確認該繼承人存在,從概率和實踐已有情況來看,該自然人將來出現的概率很低。

無法確認是否存在其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