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國外寫的有效嗎?
一、遺囑在國外寫的有效嗎?
可以;在當地律師那裏設立的遺囑,經當地公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後,在國內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自書遺囑,國內法院無須經當地公證、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也認可效力;
建議針對國外房產和中國的房產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的有效要件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1.遺囑人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需要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這5種形式之一。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一般是針對於人在生前為自己的財產作分配所立的文書,這份文書不管是在什麼地方寫,只要得到法律的認可,那麼就可以具有法律效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儘量的把遺囑進行公證,從而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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