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子女繼承房產可以嗎?
一、 農村土地子女繼承房產可以嗎?
可以繼承土地上的房產,因為土地在農村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以個人是沒有辦法可以繼承土地的,但是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僅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以户為單位,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死後,只要承包方還有其他成員在,土地繼續歸他們家人繼承,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是一家人,因為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是本户成員,其他親屬沒有繼承權,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户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二、農村集體土地的認定情況
首先,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沒有明確,對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辦理登記也沒有政策明確。
其次,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土地砍樹的結果而定,由於集體土地是不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認定的,所以無法對土地進行處分,但涉及到土地上的房產是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可以主張繼承處理,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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