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在配偶去世了以後,有不少人的想法都是認為家中現在所留下來的財產都歸自己一個人所有了,這種狀況只能是建立在配偶生前有明確的遺囑。否則,配偶去世以後自己也沒有權利理所應當的就繼承了所有的財產的。下面,大家就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認識一下配偶一方死亡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配偶一方死亡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二、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綜上所述,配偶一方死亡財產分割其實是這樣規定的,應該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進行界定,然後另一半隻能夠在共有財產當中取得自己該得的那一部分,對於去世者的財產才能夠正常的按照遺產民法典當中的繼承順序進行分割的,所以去世者的財產,子女和父母也有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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