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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獲得的賠償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配偶一方死亡獲得的賠償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一、遺配偶一方死亡獲得的賠償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1、配偶一方死亡獲得的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也就不存在分配比例的問題了,遺產所應表現的財產權益在死者生前已經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是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後,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認定為是遺產。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基於夫或妻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而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3、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源於法律的規定,它體現的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對死者近親屬補償的意義。

二、法定遺產的繼承的比例是怎樣的?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對於民事主體死亡獲得的賠償金,由於並不屬於遺產,故此是不能由個人繼承人進行分配的。只有是那些死者名下的合法私有財產,才可以被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平等的分割。在具體的協商遺產的分割事宜時,若是有人生活特別困難的,此時可以多分得一些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