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配偶死亡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規定,夫妻間的共同收入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如果在婚後,一方出現了死亡的情況後,另一方也是有權利分配到死者的遺產,配偶可以將遺產中的一般進行繼承,而遺產的另一半則會分割給其他的繼承人來繼承,一般會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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