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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贍養是否喪失繼承權?

拒不贍養是否喪失繼承權?

一、拒不贍養是否喪失繼承權?

不贍養老人不屬於法定不得繼承的情形,如拒不贍養構成遺棄或嚴重虐待老人的,則喪失繼承權。但在有多名繼承人且無遺囑的情況下,承擔贍養義務較多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以顯公平。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二、繼承權放棄和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對於繼承權喪失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特別是拒不贍養的行為,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是有贍養的義務的,但最終的繼承權應當以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的情況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