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繼承人不贍養老人是否還有繼承權?
一、代為繼承人不贍養老人是否還有繼承權?
①代位繼承人沒有贍養義務。不贍養也不喪失,只要老人沒有立遺囑取消他的權利,就能繼承。
②屬於法定繼承,其他人無權干涉,但老人可以通過遺囑排除其繼承。
代位繼承必須贍養老人---對法律的誤讀
代位繼承是與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然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代位繼承必須履行贍養義務。孫子女代位繼承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的遺產,必須代位履行贍養他們的義務,於法無據,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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