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沒立遺囑房產怎麼分配的
一、死後沒立遺囑房產怎麼分配的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即户口簿裏的非親屬不分財產。
二、遺囑繼承按照什麼原則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2、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3、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在分配時,同一繼承人之間應按照和睦團結、公平平等、互相體諒等原則進行分配,遺囑繼承人中婦女、兒童、生活有困難的當事人,應照顧這類人員,分配遺產的具體數額。房產繼承時,還應繳納相應的印花、個人所得税、等相關税費辦理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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