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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後債務的償還

遺產繼承後債務的償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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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債務怎樣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該條明確:一是繼承人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二是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為強制償還,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為自願原則。

繼承人共同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但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應當明確償還的債務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限額內,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尚未分割的,應以共同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共同繼承的財產已分割的,共同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價值限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對共同繼承債務的承擔實行有限連帶責任規則,可以均衡地保護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繼承遺產時首先需要把遺產從家庭財產中分離出來,也就是確定遺產範圍。

繼承人接受繼承後,就必須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但是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償還,民間父債子償的説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您繼承的遺產價值明顯少於遺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您進行全部償還的,您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