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順序和比例是怎樣的
一、繼承權順序和比例是怎樣的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如何確定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同居人死亡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親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關就行了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且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繼承權的順序人比例一般都應當均等分割。當然,如果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或者共同生活的繼承者可以多分得遺產,如果還有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的時候也會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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