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什麼遺囑不需要證人
一、訂立什麼遺囑不需要證人?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除此之外,自書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自書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實際上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公證遺囑也不需要有證人,因為公證遺囑的話,本身就是由公證機構的這些工作人員進行審查的,除了公證員以外還會有其他的工作人員,不需要立遺囑人自己去尋找其他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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