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走了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一、爸爸走了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7、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當然,大多數的普通家庭,在父親去世以後因為母親還尚在人世間,所以,幾乎父母親的財產就是歸母親一個人來支配了。但是在法律上,爺爺奶奶還有孩子,都是可以要求去繼承父親的合法遺產的。在父親生前,子女從來都沒有盡到過撫養義務的,就有可能失去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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