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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冷靜期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冷靜期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冷靜期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沒有撤銷離婚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對於那些一時衝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也就是説,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説。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户口薄,注意户口本婚姻狀態一欄應顯示“已婚”字樣,如未顯示,需要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方能協議離婚;

2、《結婚證》原件;

3、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書》;

4、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三、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是否有冷靜期,要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協議離婚要冷靜期,起訴離婚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