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一、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繼承順序,既考慮了婚姻關係、血緣叛亂的遠近,也考慮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序以及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程度等狀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代位繼承人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可以作為對法定繼承人兩個順序的補充。
三、遺產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在父母去世之後,如果並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就會按照法定方式對其遺產進行繼承。此時就有一定的繼承順序,主要是區分為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其中要注意,在第二順序繼承人當中,僅僅只有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就不在這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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