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規定寫了遺囑怎麼變更
一、繼承法中規定寫了遺囑怎麼變更?
具體的變更與撤銷有明示與默示兩種:
(一)明示方式變更、撤銷
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默示變更、撤銷
1、立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後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
2、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二、什麼樣的遺囑不能更改?
除非遺囑人去世,否則沒有絕對不得更改的遺囑。相比之下公證遺囑更為權威可信,以其他方式立的遺囑不能更改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最適宜的是也採取遺囑公證的形式,由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先所立遺囑變更或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法律行為具有很強的對世性,單方行為生效後對行為人具有較強的拘束力,發生遺囑變更時,數份遺囑均為有效,只不過應按法律確定的規則選擇效力最高的
公證處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與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相同。
變更遺囑這件事情應該是非常簡單的,並且遺囑的變更這隻能是在立遺囑人還沒有去世之前,因為經過公證的文書不是那麼輕易就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如果真的想要變更的話,需要自己到公證機構就這種情況和工作人員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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