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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見證人的關係是怎樣的?

代書遺囑見證人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代書遺囑見證人的關係是怎樣的?

只要見證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有效。代書遺囑上必須有至少兩位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如果能證明立遺囑人因不會寫字或因病寫字困難不能親筆簽名,又能確認手印(指紋)真實,該遺囑應被認定為有效。

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二、代書遺囑成立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綜上所述,有些人由於身體不便,不能自己寫遺囑,這樣就需要他人代書。通過這種方式立遺囑的,必須有見證人到場。而這個見證人有嚴格要求,和立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也不能是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見證人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表示遺囑內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