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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最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一、最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有效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説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我國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富足,相關的當事人在立遺囑之前需要閲讀相關的法律,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辦理後一旦這類遺囑需要繼承時,按照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我國的法律保護這類相關的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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