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怎麼立遺囑
一、老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怎麼立遺囑?
老人可以請別人代書遺囑,也就是請別人代寫,不過至少要有兩個與此無關的見證人在場。立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分別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沒有遺囑遺產怎麼繼承?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 不盡扶養義務;
③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另外,下列人員也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如果説老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説明老人有可能是不識字的,但不識字的老人不代表就不能立遺囑了,只要老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由老人口述,然後代寫人把老人對遺產的分配方案寫出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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