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放棄繼承怎樣訴訟
一、繼承者放棄繼承怎樣訴訟?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繼承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臨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如果繼承者是想要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話,放棄繼承權不需要起訴,如若是放棄繼承權之後自己又後悔了,其他繼承人之間對此又存在着爭議,那就只好通過訴訟方法來確定繼承人了。提起訴訟並不難,困難的在於庭審的過程可能不像自己想的那樣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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