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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怎樣放棄繼承權

繼承人怎樣放棄繼承權

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通常在自己的近親屬去世後,就會自動獲得一定的繼承權。當然,這種權利也是可以放棄的。那麼實踐中繼承人該怎樣放棄繼承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繼承人怎樣放棄繼承權

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這種明確表示應採取何種方式,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二、放棄繼承權能否逃避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於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也是可以放棄的,但此時為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着想,最好是以書面形式作出自己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至於繼承人該怎樣放棄繼承權,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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