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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法新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法新規是怎樣的?

一、遺產繼承法新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法新規是明確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我國《繼承法》規定,

1、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4、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二、繼承順序是什麼?

1、如果是在沒有遺書的情況下,第一個有繼承資格的人是自己的兒女,配偶,以及辛苦撫養自己成人的法律上的父母。

2、如果未有最有資格的繼承人,則可由第二種人繼承,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未有符合資格的第一繼承人,那麼可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中的“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是私生子女,繼子女或者養子女。養子女是指有法律可證明有合格關係的子女,若未有合格法律證明,則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也可繼承。

關於遺產繼承的時候,在我們國家完全是可以發生繼承的,只不過説繼承它是有一定順序規定的,首先是應當遵循遺囑。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以必須要尊重遺囑,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按照第一順序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