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公證可以異地辦理嗎?
可以在外地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通常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户籍註銷證明等);
2、財產權利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摺、存款證明或者公積金證明等;
3、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
4、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
5、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放棄繼承公證的辦理程序是什麼?
放棄繼承公證需要在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放棄其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繼承人詐騙繼承的行為,必須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書面説明,並且就有關放棄繼承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沒有明確説明的,那麼可能導致詐騙繼承公證的具體情況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必須導致繼承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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