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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起訴繼承人訴狀可以直接起訴嗎?

債權人起訴繼承人訴狀可以直接起訴嗎?

債權人起訴繼承人訴狀可以直接起訴嗎?

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去法院起訴債務人,提交民事訴訟狀以及有關借款的證據就可以。債務人死亡時,繼承開始,遺產自然就歸屬於繼承人,而遺產是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1、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説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2、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3、二是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不能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問題。在債權人起訴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一般只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債權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可以返悔,那麼在遺產處理前是否放棄繼承,還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而在遺產實際處理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

4、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據此,認為,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5、三是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願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於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6、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於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債務人死亡起訴繼承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繼承人訴訟前放棄繼承權的,債權人仍可以把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債務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