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產遺囑執行人是誰?
遺囑因於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發生效力,因此,遺囑人自己不能執行遺囑,而須由他人來執行。但遺囑並不是任何人都可執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執行。有權執行遺囑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因為遺囑的執行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並且遺囑的執行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遺囑執行人也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現行法律雖未規定遺囑執行人應有何種行為能力,但從遺囑執行的後果看,遺囑的執行屬於重大的和複雜的民事行為,因此,遺囑執行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擔當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33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執行遺囑對於執行人來説,並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其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執行人。
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執行人不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
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執行人就是可以對遺囑進行分配的人,對於此人的權利也是要在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後才可以實施,但對於此執行人一般是由遺囑人親自的指定,如果沒有指定的就可以由法定的繼承人為執行人,沒有法定繼承者的就可以由遺囑人所在的單位或村委會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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