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必須給法定繼承人
一、遺囑是否必須給法定繼承人
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條文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由此可見,如果是訂立的遺囑,那麼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分配自己的財產。但要是訂立遺贈的話,則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國家、集體。
二、多份遺囑哪份遺囑有效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在其死後,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麼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遺囑在很多地方都是與法定繼承不同的,就拿繼承人的範圍來説吧,法定繼承中其實可以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但在遺囑繼承中就不行。在效力上面,一般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優先於法定繼承的。也可以説法定繼承是繼承中的兜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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