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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需要先還債嗎

繼承遺產需要先還債嗎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税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現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標籤:繼承 遺產 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