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司法見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遺囑司法見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做詢問筆錄。
2、審查委託人提供的材料:
(1)委託人的身份證;
(2)委託人的户口薄;
(3)委託人的結婚證;
(4)委託人合法財產的相關證明;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見證律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請立遺囑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夠立遺囑的醫學證明或出具承諾書。
4、與委託人簽訂協議和授權委託書
5、約定見證時間、地點。
6、見立遺囑人併為其作筆錄。
7、立遺囑人立遺囑或指定代書人代書遺囑並簽字按手指印,見證律師簽字(如代書遺囑的代書人簽字按手指印)。
8、製作見證書,兩名當場見證的律師簽字,過後律師事務所蓋。
9、對前款(第7條)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並刻成DVD光盤留存。
10、見證書交當事人和、或遺囑執行人並簽收《送達回證》。
11、律師遺囑見證事務所審查見證書及見證材料,歸檔保存。
二、律師遺囑見證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及遺囑見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法制社會的健全更好地為人們提供相關的服務,遺囑司法見證更好維護遺囑人和繼承遺囑人的合法關係和合法權益。同時在當事人立遺囑之前,需要明確繼承遺囑人是否有資格繼承相應的財產和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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