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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麼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二、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無論是什麼形式的遺囑,其實最後當事人都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辦理公證手續,但要是本身就是公證遺囑的話,那就是必須要辦理的,否則的話遺囑就無法生效。當然,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除了有一些條件要求外,同時也有需要注意的問題,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標籤:遺囑 辦理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