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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叫個人所得税嗎?

一、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交個人所得税嗎?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叫個人所得税嗎?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不需要交個税,房產所有人將產權無償贈與自己的子女、外孫、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人;房產所有人將產權無償贈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產所有人已經死亡的,獲得法律許可的法定繼承人遺囑人都是不收取個人所得税的國。但如果將贈與的房子再次進行銷售,都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税。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對於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是可以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遺囑來進行認定,那麼可以按照上述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辦理,為了避免在繼承時發生矛盾和糾紛,那麼是可以對遺產進行遺囑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