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證明到哪裏辦理?
一、財產繼承證明到哪裏辦理?
財產繼承證明可以到當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二、法定繼承的相關情況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財產繼承證明的具體辦理情況是基於繼承權的認定情況而定的,一般情況是繼承行為發生時,需要對當事人的繼承權進行確認,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公證部門,並按照要求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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