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立的遺囑無效
一、在什麼情況下立的遺囑無效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
無效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二、遺囑無效繼承人該怎麼辦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
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遺囑無效後,繼承人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還是應當區分一下此時遺囑是屬於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而通常在全部無效的情況下,那麼才會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而要是部分無效的話,那麼生效部分還是會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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