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些情形下,代書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其是遺囑的一種形式。因為代書遺囑非遺囑人親自書寫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站為您整理代書遺囑無效的以下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效情形一:立遺囑人不簽字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必須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按手印代替。一旦進入訴訟,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就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説不僅要提交代書遺囑,同時還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
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歷材料或診斷證明。
無效情形二:近親屬做代書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官提醒,如果遇到需要訂立代書遺囑的情況,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儘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無效情形三:見證人未全程參與
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瞭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醒,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儘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於立遺囑人去世,因此並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後果,如果日後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説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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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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