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的繼承順序是在承認事實婚姻的時間階段內,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員是作為第一順序來發生繼承的。具體的繼承順序如下。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事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因此,根據該法第5條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法定結婚的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互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繼承權;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無繼承權。
二、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雖然説我們國家現在對於事實婚姻已經不承認了,但是在很久以前也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在這個階段當中如果發生繼承這方面的問題的話,那麼也是按照正常的夫妻關係作為配偶可以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其次孩子也是第一順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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