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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無房產立遺囑可以嗎?

老人無房產立遺囑可以嗎?

一、老人無房產立遺囑可以嗎?

老人無房產立遺囑是不可以的,至少其訂立的遺囑之中不得有關於處分該房產的內容,否則該遺囑即使訂立,在其去世後進行財產分割時,參與該遺產分割的主體也會發生糾紛。這無疑就違反了當初訂立遺囑時的初衷,故此在訂立之前需要先了解自己的財產範圍。

二、房產立遺囑必須公證嗎?

一般情況下,遺囑可以不用公證。但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以及遺囑的效力更高,建議對遺囑進行公證。房產遺囑只要符合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因為公證不是遺囑的生效要件。但遺囑的形式比較重要,公證可以防止因為形式上的瑕疵而導致出現遺囑無效的現象。

但是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遺贈。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三、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5、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老人若是並沒有自己居住房屋的房產證,或者是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此時在訂立遺囑時,是不能處分該房屋的。雖然老人已經成年,但是考慮到其年齡比較大,也需要先確定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訂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