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放棄對子女財產繼承可以嗎?
母親放棄對子女財產繼承可以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對其財產繼承權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不過放棄財產繼承權也是有一定的後果的。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前項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規定表明,放棄繼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並且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在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在遺產分割之後作出放棄的,則不是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應得的遺產的所有權了。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的審判實踐,都認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應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無論在遺產處理前的什麼時候宣佈放棄繼承,都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的效力。繼承人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是否允許翻悔,我國司法實踐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繼承法》“意見”,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財產權的繼承相關處理是由繼承人自行進行決定的繼承人,可以選擇進行繼承也可以選擇不進行繼承,具體的選擇,根據繼承人自行的意見來進行決定。不過繼承人選擇不進行繼承財產的話那麼就不得進行反悔,會終身不能夠再進行繼承相關的財產瞭如果涉及到相關財產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但法院一般不支持重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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