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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有哪些

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有哪些

1、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民事糾紛的處理中,訴訟時效是很重要的。畢竟法律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當事人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導致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那麼就會喪失勝訴權,只能通過其他的一些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在訴訟過程中,法官也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需要另一方提出時效抗辯才行。

標籤: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