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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忘記寫時間應該如何辦?

根據《民法典》,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約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這個話題;量;質量;價格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那麼,如果簽完合同後忘記寫合同呢?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發現簽訂時間並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但是沒有付款日期。當存在爭議時,合同成立時間的證明是一個棘手的建議。補齊付款時間。可以通過傳真或者其他方式證明簽字時間的,不需要採取其他方式。因此,缺少簽訂合同的時間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內容不明的救濟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合同忘記寫時間應該如何辦?

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協議尚不清楚,有關各方都清楚有關合同的內容,仍然不能確定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1)如果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未按通用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貨幣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支付貨幣;不動產的交付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另一主體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債務人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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