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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可以繼承房產應該怎樣辦理

一、孫子可以繼承房產應該怎樣辦理

孫子可以繼承房產應該怎樣辦理

爺爺的房產孫子是不能直接繼承的,除非有遺囑説明指定房產權留給某個人;如第一順位子女都同意放棄房產繼承權給孫子,在簽署放棄繼承權協議後可以由孫子進行繼承。孫子並不在祖父的法定繼承範圍內,因此遺囑方式行不通。如果要留,可以適用遺贈。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爺爺訂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於遺贈,受遺贈人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遺囑生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值得一提的是,這幾種遺囑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以,爺爺想要立遺囑給孫子房子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效力。在爺爺去世後,孫子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從而取得爺爺的房產。

二、繼承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規定內容進行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順序進行辦理。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一繼承人繼承遺產,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遺產中的財產。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協商遺產的分配和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