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糾紛的被告人數有限制嗎?
1、法律對原告、被告的人數沒有限定。
2、法院處理糾紛時,是處理的相關法律關係、法律糾紛,至於法律糾紛的當事人人數沒有限制。
3、不過,為促進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提高效率或者方便法院查明事實,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定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人數不能超過五人。如推舉不出代表人,且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如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4、如果繼承人繼承人被繼承人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起訴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償還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涉及到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債務的相關問題,首先,如果繼承人拒絕進行繼承遺產的話,那麼被繼承人的債務語習得無關,再進行繼承財產時,首先應該將財產償還應償還的債務,如有剩餘,再由繼承人來進行繼承被繼承人所留下的相關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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