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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欠債債務糾紛

被繼承人欠債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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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糾紛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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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糾紛

我伯父是先天聾啞,無民事行為能力,我父親為接濟老家裏困難生活,82年把我伯父接到我家供養照護,先後給落了大慶户口,找到大集體工作,而且在07年給辦了退休,尤其是99年我父親把自己單位福利分房登記在我伯父名下,並在07年將房子售出,現我父親13年已病故,我伯父的新的監護人讓我拿出其賣房全款,而且要07年至現在的利息。法院一審判決我必須給付房款及利息,而我伯父在我家被照顧的這三十多年一點也不支持,我覺得應把被照顧的扣除,不夠我再給補款,1、請問律師我的要求有支持規定嗎?現在我上訴到中院,尚未開庭。2、假設我中院還敗訴,我可以上訴到高院嗎?高院是在哪裏呀?是北京,還是省裏呢?交費多少呢?3、我伯父在我家被照顧期間,吃喝拉撒睡包括落户口、辦工作、辦退休、治病花的錢都沒有蓋有公章的證據,只有我父親三十三年的日記不完全的記載,請告訴我,日記能當證據嗎?

黑龍江-大慶2021-10-01 22:05:10 483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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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航律師

李曉航律師

黑龍江-哈爾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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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