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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遺產如何分配應該怎麼辦理

社保遺產如何分配應該怎麼辦理

一、社保遺產如何分配應該怎麼辦理

首先得討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訂立遺囑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對遺產作出明確的安排。如果沒有,這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即第一順位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對於繼承的財產,首先把所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拿出來給配偶,剩下的才屬於繼承人的合法遺產。對於遺產,在有遺囑的前提下優先適用遺囑,只有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才會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去繼承。按照法定繼承的話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都可以協商確定繼承的份額,協商不下一般會平均分配。

二、繼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員如想要放棄遺產的繼承時,應在繼承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説明,並出具放棄遺產的證明。遺囑繼承時,如當事人存在欺詐、詐騙、偽造、篡改的,應該取消遺囑的合法權益,取消繼承人員的繼承權益,重新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