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假的代書遺囑?
一、如何推翻假的代書遺囑?
可以從證明代書遺囑不滿足有效的條件,來推翻假的代書遺囑,代書遺囑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二、訂立代書遺囑需要滿足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三)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四)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雖然是可以採取代位或者是轉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的,但是此兩種方式是法定的繼承方式,故此財產所有人在訂立遺囑時,不能在遺囑之中約定自己的遺產有已經死亡的人來繼承,否則若是在遺囑之中有這樣的內容,那麼此部分的財產就需要按照法定順位繼承的原則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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