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遺囑的遺產分配怎麼處理?
一、未立遺囑的遺產分配怎麼處理?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時,應當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遺產的分配和處理是基於實際遺囑條款來進行認定的,對於不存在遺囑的,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順位順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公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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