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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可以要求繼承嗎?

      有一些繼承人不想繼承應該繼承遺產而明確表示出放棄繼承權利之後,確又因想繼續進行分割遺產而對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做出反悔。若是説因此原因而恢復繼承權會導致放棄繼承權的利益以及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但是我們法律是也對此事最出以下的明確規定。

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可以要求繼承嗎?

      在實際生活當中,如果出現了繼承人想放棄應該繼承的繼承權的情況,可根據以下的幾種做法來判斷是否能讓該繼承人再次參與繼承:

      1.若是在遺產還沒有處理之前,就相當於遺產還沒有對各個繼承人進行分配,若是説在這個時間段繼承人想要求恢復繼續繼承遺產是完全來的及的,因屬於繼承人自身的問題並不影響到其他人的限制。

      根據法院的決定判斷,法院是以放棄繼承權的這一方想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來半段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以及參與遺產分割,但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以及參與遺產分割也並不是絕對的。

      2.若是在遺產已經處理之後,就相當於遺產已經分割完成。若説有人想要繼續分割遺產的話,不僅僅耗費的時間精力很大,而且對其他沒有棄權的繼承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棄權有想恢復的繼承人是已經沒有享受分割遺產的權利了。

      總結來説,因為我們放棄遺產是屬於個人的權利,若是我們決定要放棄遺產是很難再次擁有,要因為此原因一定考慮好之後再做出決定。若是因為其他的繼承人欺騙或者受到其他人的脅迫等不是自己的意願而放棄了繼承權,建議這時候有必要及時的去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