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怎麼立遺囑?
遺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設立,才能保證遺囑的有效性。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只有遺囑人才有權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內容,黃建作為繼承人無權撤銷遺囑。《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老人自己寫的遺囑需要公證嗎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自己寫的遺囑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自書遺囑。關於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説,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牴觸,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要想成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那麼必須要通過合法的訂立的形式。具體點來説的話,就是首先在主體資格當中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就是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不能夠違反強制性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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